商标使用证据是证明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 / 服务上「真实、公开、合法使用」的材料总和。在「撤三」程序中,注册人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近三年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被撤销;在侵权诉讼与维权中,使用证据也是主张权利、计算赔偿的重要依据。正本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帮您系统梳理、规范归档、撰写答辩书。
商标局要求限期提交近三年使用证据。
证明商标实际使用与知名度。
发票、合同、包装未系统留存。
实际使用与注册图样有差异,需补强。
含商标的销售 / 服务合同、增值税发票、收据。
商品包装、标签、吊牌、门店招牌实物或照片。
展会照片、广告合同、网页 / 公众号 / 视频投放记录。
电商平台页面、物流单据、经销记录。
证据需体现商标图样、核定商品、时间三要素,且时间在指定期限内、来源可印证。
明确举证期限与核定商品范围
从合同、发票、包装、广告中筛取有效证据
撰写答辩书,证据编目归档
按期提交商标局 / 法院,跟进结果
本项属代理服务,官费(如撤三申请费)另计,具体报价请咨询顾问。
单纯转让、许可备案未实际销售、象征性使用(如仅一次内部交易)、未体现核定商品的使用,通常难以被采信。
若实质不变仅细微差异,一般可认定使用;差异过大可能被认定未使用。建议日常使用尽量与注册图样一致。
撤三通常要求近三年在指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需体现连续、真实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