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实务中简称「撤三」。撤销成功后,该商标可被他人申请注册,是清除权利障碍的常用手段;反过来,自己的商标被提撤三,也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答辩。
想注册却被他人闲置商标挡路,可提撤三。
收到撤三通知,需限期提交使用证据答辩。
通过撤三检验对方商标是否真实使用。
日常保留使用证据,以备被撤三时答辩。
确认目标商标连续三年疑似未使用
向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书及理由
商标局通知注册人限期提交使用证据
核实证据后作出维持或撤销裁定
写明被申请商标号、类别与撤销理由。
营业执照 / 身份证等复印件。
商标号、注册人、核定商品等。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
被提撤三一方,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详见「使用证据答辩」),逾期或不提供将面临被撤销风险。
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可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被撤销。
在商标局指定期限内提交近三年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梳理证据、撰写答辩书,提高维持率。
撤三仅使原注册失效,并不自动归属申请人;撤销后该商标进入可注册状态,需另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