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禁用条款,或者以欺骗手段、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请求宣告无效。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无效宣告是对商标不当注册的事后纠错程序。
他人抢注己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品牌。
商标含禁用标志或缺乏显著特征。
批量囤积、摹仿驰名商标等不正当手段。
商标已核准,只能走无效宣告。
分析可主张的无效理由与证据基础
撰写申请书(首页 + 正文)及证据
网上或邮寄提交至商标评审部门
被申请人限期答辩,审查后作出裁定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 + 正文)。
营业执照 / 身份证等复印件。
在先商标注册证、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明、被抢注关系证据等。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补充证据一般应自提交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
对方商标还在初审公告期(3 个月内)→ 提异议,成本低、周期短;已核准注册 → 提无效宣告。
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算五年内可请求无效;恶意注册或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
对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