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相关条款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禁用条款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则该商标不予注册,是维权链条的第一道关口。
他人商标与己方在先商标近似,易致混淆。
他人抢注己方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品牌。
商标含禁用标志、 misleading 公众等情形。
异议期短,需监测公告并及时行动。
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定位异议申请入口
阅读并确认申请人承诺与重要提示
填写双方信息,上传异议材料(PDF)
核对无误后提交,等候审查裁定
系统根据填报自动生成,核对确认即可。
阐述近似、禁用、损害在先权利等依据,附证据。
营业执照 / 身份证等;利害关系人另附关系证明。
在先注册证、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明等(PDF 格式)。
可在一份申请中同时主张多个异议理由,并分别提交证据。
初审公告异议期为 3 个月,自公告次日起算,超期不予受理。若商标已核准注册,可改走「无效宣告」程序。
异议成立才会不予注册。成功关键在于理由充分、证据扎实。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撰写异议书。
异议针对「公告期内未核准」的商标,成本低、周期短;无效宣告针对「已注册」的商标,适用于错过异议期或注册后发现问题。